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这是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这一改革最早是从陕西省起步的。
陕西省的化肥流通体制同全国一样,1950年开始实行“专营”政策,1950年至1984年实行统购统销,1985年至1988年采取的是商业包销和企业部分自销相结合的政策。
1994年,国家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实行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的“专营”政策,要求各地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当年11月,陕西省政府出台了改变化肥流通体制的若干措施,率先对化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由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发放化肥经营许可证;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省、地、县三级批发,基层供销社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
这些政策对促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光的推移,化肥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加明显。一是化肥流通机制不灵活,流通的主渠道几乎全部由各级农资公司和供销社包揽,化肥生产企业仅有10%~20%的自销权。由于管理方式不能适应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生产和经营企业亏损严重。二是化肥流通经营环节过多,操作过程复杂,造成化肥计划与使用脱节。化肥从出厂到农民手中,一般要经过省、市、县、乡各级供销社逐级调拨,层层加码,费用高,时间长。比如1996年以前的一段时间,尿素出厂价每吨1600~1850元,而卖到农民手中时已高达2250~2600元。三是化肥出厂价格实行“双轨制”,价格形成机制不灵活,难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的地方多报化肥缺口或少报化肥库存,多向国家申请平价肥,影响化肥供求平衡。四是进口代理办法和经营机制不完善。五是化肥储备制度不健全。
1996年下半年以来,化肥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尤其是1997年以后形势急转直下,当年4月陕西省化肥生产企业和商业库存达112万吨,一些企业库存达到极限,造成商业企业没有能力收购指令性化肥,生产企业的库存越来越多,形成了恶性循环。同时,拖欠货款的问题非常突出,当时全省化肥生产企业外欠货款和库存积压占用资金高达5.66亿元,商业企业之间互欠货款3亿多元。这迫使一些化肥生产企业限产、停产,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或用化肥顶替工资,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当时,我国已经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95%的商品开始走向市场,惟独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滞后。在这样的背景下,陕西省决定在全国率先实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经当时的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研究,提出了陕西省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997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通知》。
其主要改革内容是:放开化肥经营,取消省产化肥生产、收购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生产流通企业根据指导计划和市场需求,灵活组织生产、销售和经营;
化肥出厂价格由现行的计划内外两种价格并轨改为一种,由国家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对化肥零售价实行最高限价;改革化肥流通渠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各级农资公司、基层供销社、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多种经营渠道并存,优势互补,平等竞争;更新观念,推行化肥连锁经营。
这项改革措施受到了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农民的欢迎和拥护,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明显效果。1996年,陕西省各级基层供销社、农业“三站”的化肥经销点共5000多家,1998年各类化肥经销点快速发展到9000多家,方便了农民购肥,维护了化肥市场的稳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陕西省改革化肥经营体制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及化肥界同仁的关注和肯定。1998年6月8日,当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省市计委、农资部门及11个大型化肥生产企业的代表,在西安召开全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座谈会,听取陕西省改革化肥流通体制的情况介绍,实地了解化肥生产、流通及市场情况。与会代表认为,这项改革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措施切实可行,对在全国推行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1998年10月,国家计委又在西安召开了第二次座谈会,主要研究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问题。1个月以后,《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正式出台。在这个文件中,国家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采纳了陕西省改革化肥流通体制的做法,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自此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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