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煤监局对开展煤矿水火瓦斯治理专项监察情况进行了通报。
根据国家局给山西煤监局下达的2010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按照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火瓦斯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统一安排部署,我局于6月份组织对全省57座煤矿进行了水、火、瓦斯治理专项执法监察。本次监察由省局机关处室领导带队,共分五个小组,每组聘请了4名专家。
本次监察矿井57座,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0座、地方煤矿20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7座。监察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89条,制作执法文书176份,责令3处设备停止使用,4个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6座矿井停止生产,4座矿井停止施工,并对16座煤矿作出行政罚款,共处罚金人民币624万元。
同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12条要求。一、要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二、要重点抓好“一通三防”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执行;三、要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立即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排查工作;六、煤与瓦斯突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七、煤与瓦斯突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组织实施;八、必须严格执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的规定;九、煤矿企业要依法办矿,积极补办和完善煤矿各种证件和建设手续;十、煤矿企业要优化回采工作面巷道布置,改革专用排瓦斯尾巷布置方式;十一、煤与瓦斯突矿井要按时上报突出矿井三种报表及防突总结;十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各级监管部门、各集团公司要按隶属关系督促有关煤矿认真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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