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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运销服务和代销管理费标准公布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  点击次数:2561  |  【字号:
   山西省物价局9月13日发布信息称,本月起山西省继续执行煤炭运销服务和代销管理费标准,有效期一年。

    据介绍,山西省煤炭运销服务和代销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对铁路运输和公路外运煤炭收取2%的运销服务费;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1%的管理费;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3%(即煤价的2.5%的管理费,0.5%的损耗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煤炭运销集团不得代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任何费用。而凡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价格的监测工作,加大对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各市物价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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