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等作出明确处罚意见,其中,规定领导不带班下井发生重特大事故,将处以企业50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不安全不生产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煤矿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违反作业规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企业未经审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
排查隐患未改正罚15万元
规定要求,煤矿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隶属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现重大隐患罚200万元
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杜绝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存在“三超”、“三违”生产行为的,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作业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处置不迅速的,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矿井水害防治规定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领导与工人“共进退”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未制定和执行领导干部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依照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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