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
“4·26”等六起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1〕1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并转移遇难者尸体,矿主逃逸,后经通缉,现已投案自首。
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促地方政府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如果确属瞒报,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组织落实,要求黑龙江省全力开展事故核查,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督导。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分管副省长赶赴事故现场,成立联合核查组,开展事故核查工作,通过井下勘察、地面核查等措施,确认瞒报事故属实。
该矿为私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2007年作为整合主体矿井与鸡西市宏鑫源煤矿进行资源整合。该矿在未经市、区两级政府复产复工验收的情况下,私开隐蔽工程,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并采取密闭等手段逃避安全监管。由于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健全,造成瓦斯积聚,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今年4月份以来,全国煤矿还发生了5起较大以上瞒报迟报事故,分别是:4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上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4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查实;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受伤3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转移4名遇难矿工遗体,并伪造入井检身记录,谎报事故真相;4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广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伤2人,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规定上报,后经群众举报查实;5月2日,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兴边采矿业有限公司欧林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事故,直至次日才报告。
以上事故反映出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蓄意隐瞒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快从严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
黑龙江、河北、云南三省安委会要分别对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4·26”等瞒报事故的查处实施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做到从严、从重、从快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上限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是组织和参与瞒报事故的人员。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加大对各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等的查处、打击和惩治力度,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处罚上限对瞒报事故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对瞒报事故当事人、参与者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逮捕和审判,起到警示作用。国务院安委办将对上述事故查处情况实施跟踪督办。
二、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及时曝光瞒报事故的企业,使犯罪分子受到惩处、相关人员受到警示、人民群众受到教育,切实提高煤矿依法办矿的意识,坚决遏制事故瞒报行为。
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事故瞒报信息,要组织力量,多线索、多方面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开展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以及联合检查和执法力度。对生产矿井和重组整合技改矿井等建设项目,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请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各级地方政府及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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