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市场网消息:5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制度,严格把关,加强监督,严厉执法,确保安全生产。《通知》规定过渡期生产矿井的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日。
《通知》要求,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符合: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吨,且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吨;实现综采或高档普查的矿井;主体企业对整合包内所有矿井全面完成实质性接管,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签订移交接管确认书。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做到:由主体企业组织生产,一个整合抱内只能1个生产矿井;只能在回采工作面组织回采作业,不进行掘进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0人;配齐配强“六大员”;落实“五人监管小组”。否则,取消其过渡期生产矿井资格。
《通知》强调,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各市监管过渡期生产矿井由分管副市长签字上报;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过渡期生产矿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上报;上报的过渡期生产矿井,由省煤炭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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