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6月1日共同下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指出,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所有、国家调节,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拟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规模,确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布局,下达收储计划和动用指令,指导企业现场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下达新建、改扩建储备点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委托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对辖区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负责审定安排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助,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负责国家应急储备煤炭的运输组织、协调,并对运输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承担煤炭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支持,负责收集电煤生产、消耗、库存情况,分析趋势,提出应急储备建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暂行办法》还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储备点布局,承储企业确定,储备、轮换与动用,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共分九章四十一条 。 (林依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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