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把握无证照经营化肥违法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
1.游商无照经营。
个别不法经营者为了推销假冒伪劣化肥,多采取低价销售、现场抽奖、赠送日常用品、“专家”讲课等方式,实行送肥上门。从监管角度看,这种游商流动性强、经营地点不固定,监管难度较大。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为立案及调查取证工作打好基础。
2.超范围经营。
这类问题主要存在于偏远村镇,一些农资经营户为了追求进货的低成本,从一些上门推销的厂家代表或者游商处进货,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化肥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由于缺乏科学使用化肥的知识,这类农资经营户也无法正确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在农资商品存放方面,这些经营户习惯于将其与其他商品甚至食品等混放在一起,很容易造成对其他商品尤其是食品的污染。
3.以承包或设立分支机构为名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这类行为主要集中在供销社、农资公司和邮政系统三农服务站。由于一些基层经营单位的管理不规范,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农村消费者比较信任供销社、农资公司和邮政系统三农服务站的心理,借机从事无照经营或经销问题化肥。
4.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产品,或者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
一些小厂家因建厂时间短、生产工艺落后、产品不达标等,无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为了逃避监管,欺骗消费者,这些小厂家不惜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将其标注在化肥外包装上,进行非法销售。
5.对肥料登记证弄虚作假。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化肥登记应当进行严格审批,实行一肥一登制度。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化肥外包装上标注伪造的登记证编号,或者对不同含量的化肥使用同一登记证编号,或者冒用其他企业登记证编号,严重侵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行政处罚
第一,对于无照经营化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在处罚时,工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对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复混肥产品的行为,工商机关应当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销售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复混肥产品的行为,应当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由工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肥料登记证弄虚作假行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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