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通知,明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除应当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两个安全出入口。
通知要求,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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