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缴费标准不变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苏景岳)今日,记者从省煤炭厅了解到,从本月起我省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其中,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维持每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我省原有的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运行7年多时间。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偿标准的提高、煤矿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及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际确定的。
享受此次标准提高的人员范围包括,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已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井下作业人员和不固定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提高赔付的标准为: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1―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提高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
从2012年3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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