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十一五”规划类似,“十二五”规划依旧提到了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发展大型煤炭企业、推进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及煤炭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不同点是,到2015年41亿吨/年的生产能力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明确表示:“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方向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但是由于煤炭资源税改革比较复杂,例如煤炭价格就比较多,有坑口价、平仓价等,最终的改革方案还在设计中。”
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地方收入将会增加,有利于缓解目前地方财政普遍紧张的情况。但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目前煤炭约占一次能源的70%,又处于卖方市场地位,一旦资源税改革铺开,企业成本上升,势必将成本压力转嫁到电力、钢铁等下游产业,对宏观经济会有一定的影响。
资源税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盐等,计征方式主要是从量计征。
已经有18年历史的从量计征办法广受诟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本意是反映企业对资源的使用量,即开采资源多的企业多缴税,开采多少资源,缴纳多少税,从而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但这一税制征收安排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
若推行资源税从价计征,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加大,希望出台与之配套的政策,取消一些涉煤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统筹税费关系。而饱受地方债困扰和土地财政收入减少的地方政府,却可以因此获得可观的税收红利,正积极游说和推动改革。
2012年两会上,内蒙古和新疆都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进行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的请示。新疆两会代表建议,希望尽快开展新疆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适时推动铁、铜、镍、铅、锌矿产等其他资源税的改革。
内蒙古代表团在一份建议中指出,在目前煤炭资源供求关系紧张、价格高位运行的形势下,煤炭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方式,没有适当反映煤炭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煤炭的市场价值、煤炭开采的环境损害成本。
对此,专家表示,煤炭资源税的推出要考虑到对煤炭行业,下游企业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要统筹兼顾,资源税增收的部分要切实用在修复当地生态、提高资源大省经济和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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