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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厅:15类区域今后严禁采煤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  点击次数:2706  |  【字号:
   今后,山西省内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下,森林公园及城市规划区等15类区域,严禁开采煤炭。今日,我省煤炭厅正式发布《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其中,对我省新建煤矿的地点、规模、人员配备、资金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按照新确定的标准,我省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首先取得采矿许可证,并要求不得在15类地区开采煤炭。这15类地区分别是,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以及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另外,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两公里范围内则禁止露天开采煤炭。

    此外还要求,新建矿井的设计能力要不低于年产120万吨;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90万吨,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60万吨。

    今后,我省要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到“十二五”末,全部煤矿不再从社会直接招工。新建煤矿还必须为矿工配备浴室、食堂、医疗设施、职工公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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