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露天和井工开采煤矿的回采率做出具体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同时《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原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同时废止。
回采率逾期仍不达标吊销许可证
1998年颁布的原管理办法要求,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下3万吨/年以上的矿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不低于50%。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与旧版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煤层厚度规定回采率不同的是,新版不再区分设计能力,而仅根据煤层厚度为井工煤矿与露天煤矿设计了不同的标准。
规定指出,井工煤矿煤层厚度大于3.5米的、采区回采率必须大于75%,煤层厚度小于1.3米的须大于85%,煤层厚度介于1.3与3.5米之间的大于80%;露天煤矿煤层厚度小于1.3米的、采区回采率必须大于70%,煤层厚度介于1.3到3.5米之间的大于80%,3.5到6.0米之间的大于85%,超过6米的须大于9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生产煤矿未达到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矿井留设保护煤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煤柱不得随意扩大。鼓励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煤柱开采、充填开采等开采技术。
明确奖惩保障新规顺利执行
为保障上述规定的顺利执行,规定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于煤矿企业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违反开采顺序的;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回采率。凡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的;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调整特殊煤层规定
对于特殊煤层,规定也做了相应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可采煤层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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