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8日电 8日,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省山阴县一煤矿矿长高某扣留税款,用以清偿煤矿债务,并伪造票据将剩余税金非法据为己有。山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被告人高某于1987年至1990年任山阴县某煤矿矿长,1992年至2008年11月再次担任该煤矿矿长。2004年7月份,为了使设计生产能力较小的该煤矿不被关闭,被告人高某代表山阴县该煤矿与朔州市双良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定了托管合同。
随后被告人高某陆续收到胡伟委托其支付的审计报告中的第四项应交税金291941.03元,因应交税金无人催收,高某便将这部分款支付了审计报告中漏审了的该矿的债务,剩余25000元的应交税金被告人高某自用。
2012年8月,其听说有村民上访告状,怕牵扯到该煤矿的事,便整理该矿托管期间支付债务单据,发现清偿的未列入审计报告中漏审债务中有几笔款已经付过但没有凭据,便让收款人马某、借款中间人孙某分别补了一支收条,另让其朋友周某书写了一支金额为25000元的还款收据,作为其侵吞的25000元应交税金的合法支出凭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向山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国家应征收的税款必须上缴,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被告人高某违法扣留税款不交,用作清偿煤矿的账外债务,而且伪造票据将部分应交税款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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