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山西省调整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津贴165元。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按照标准,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800元的,调整到1800元。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新标准,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1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8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
此外,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规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91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1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7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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