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原则,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通知要求,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资源枯竭的煤矿;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关闭煤矿应由政府部门现场验收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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