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在过去2个多世纪里见证了欧洲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自工业革命伊始,煤炭就是西方社会的第一能源来源,直至石油大量使用。
进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因储量减少、开采成本高以及环保等因素,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大量关闭煤矿。这些国家煤矿关闭破产工作是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进行的,这与我国煤炭工业的现状颇为相似。
2000年,在我国正着手对一批老煤矿进行政策性关闭破产时,曾派出若干个考察团,考察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煤矿关闭、矿工安置、矿区转型等方面的政策和做法,以资借鉴。
从考察报告来看,这些国家在煤矿大量关闭期间有一些共性做法。
首先,各国都制定了一个比较长期的煤矿关闭计划。例如,德国从1989年开始关闭原东德褐煤煤矿,到1999年结束,历时10年。法国从1985年开始关闭国有煤矿,计划到2005年结束,实际上2004年最后一座煤矿关闭,历时20年。在推进煤矿关闭上,他们都制定了中长期规划。
在实施关闭破产初期,由于法律政策不完善,这些国家煤矿关闭破产的进程并不顺利。因此,各国组织力量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如德国出台了《煤矿调整法案》,日本颁布了《煤矿离职人员临时措施法》《产煤地区振兴临时措施法》,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等国也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政策,将煤矿关闭工作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处理。
由于煤矿工人人数众多、技能较单一,安置起来有许多困难,各国都将职工安置作为重点。英国专门成立了职工安置机构——煤炭企业转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煤矿职工职业变更计划。各国在职工安置上有一些相似的做法。
一是提前退休。英国规定50岁,法国规定地面职工50岁、井下职工45岁,德国规定地面职工55岁、井下职工50岁可以退休。
二是鼓励年轻职工自谋职业。俄罗斯、日本对关闭煤矿职工自谋职业者提供优惠信贷和经济担保。法国给予自谋职业者启动资金,自谋职业所需的差旅费、邮政费等由煤炭企业支付。
三是组织有关行业接纳关闭煤矿职工,成立民间团体帮助关闭煤矿职工再就业。法国政府曾经特别要求法国电力公司必须接收部分煤矿职工,其他行业接收煤矿职工,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日本在失业煤矿工人难以安置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开办新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并且政府设立雇佣奖励金,对雇佣失业煤矿职工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四是支付一定工资放假。德国规定,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以离岗休假,发放80%的工资,到年龄后再享受退休待遇。该政策类似于我国在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中实施的提前退养政策。
五是对关闭煤矿职工进行无偿培训,帮助其再就业。例如,德国鲁尔培训部有36个培训教学点,可以同时培训136个专业,煤矿职工在3年培训期间,享受原有待遇,培训经费由政府和企业承担。
六是政府对煤矿关闭提供经济支持,对到矿区投资办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帮助矿区经济转型。
从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采取的一些措施来看,我国煤矿关闭破产借鉴了这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例如提前退休、提前退养等,取得了较好效果。
考察报告认为,我国在煤矿关闭中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包括:我国对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重视程度不够,过多强调拿钱走人,未能解决根本问题;对于关闭煤矿所在地的环境治理和经济转型重视程度不够,矿井关闭对当地经济影响很大,又缺乏接续产业。
在我国正实施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时候,煤炭行业恰好遇上“黄金十年”,很多关闭煤矿改制后重新生产,另有些彻底关闭的煤矿通过劳务输出等方式,也安置了大量职工。因而,这轮大发展很大程度上掩盖了上述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的问题。
“黄金十年”远去,接下来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煤矿有相当一批都要面临关闭退出。虽然我国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与国外有很大的差距,但有些成熟的经验还是值得认真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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